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搜本站
智能问答
  • 首页
  • 职能
  • 公开
  • 服务
  • 互动
  • 专题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餐饮处 发布日期:2025-03-18 14:50

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细则》。《细则》先后经过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等程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报请自治区发改委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准予印发实施。

二、《细则》制定原则

《细则》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制定原则,明确了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等,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三、解读形式和渠道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通过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予以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蒙速办等渠道以问答形式挂网解读,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四、解读时间

文件印发一周后公开。

五、解读提纲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细则》。《细则》先后经过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等程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报请自治区发改委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细则》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共计六章,九十四条,其中第一章的总则部分对《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定。其余八章涉及许可审查的通用要求,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等。

(三)结合我区实际,《细则》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1.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细分类增加。在原来基础上,《细则》第四条增加托幼机构食堂、中小学校食堂、中等职业学校食堂、高等教育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分类。这也是按照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起到更加严格、更加有针对性地管理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效果。

2.新增简单制售、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第78号令)中,对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新增了简单制售、食品经营管理和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分类。为此,需增加这些项目的现场核查要求。《细则》里也增加了相应内容,具体内容见《细则》第四章的第三节和第五章的第三节。

3.简化部分经营项目的现场核查要求。《细则》第四章的第三节对于食品经营者从事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审查要求。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半成品食品的,可依实际情况不设置粗(初)加工场所,可简化或不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根据加工制作流程,可不设置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等。

(四)《细则》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并了解《细则》相关规定,《细则》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政策文件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部门导航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信访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监狱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年报网站技术电话:0471-4503252  登记注册网站技术电话:0471-3978792、3962649 

    官方网站技术电话:0471-3327678 投诉举报电话:0471-12315 信访投诉电话:0471-3687532  

    计量咨询电话:0471-333710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咨询电话:0471-5332417 特种设备咨询电话:0471-5332415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471-5332416    登记注册相关业务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 快捷入口

    长辈版 退出长辈版

    无障碍

    蒙古文版

  • 新媒体矩阵

    新媒体矩阵 扫一扫 手机打开
  • 党政机关 ipv6本网站支持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2025年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 网站标识码:1500000092 蒙ICP备19004630号-1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搜本站
智能问答
  • 首页
  • 职能
  • 公开
  • 服务
  • 互动
  • 专题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18 14:50

来源: 餐饮处

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细则》。《细则》先后经过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等程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报请自治区发改委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准予印发实施。

二、《细则》制定原则

《细则》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制定原则,明确了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等,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三、解读形式和渠道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通过在线访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予以解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蒙速办等渠道以问答形式挂网解读,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四、解读时间

文件印发一周后公开。

五、解读提纲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细则》。《细则》先后经过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等程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报请自治区发改委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细则》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共计六章,九十四条,其中第一章的总则部分对《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定。其余八章涉及许可审查的通用要求,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等。

(三)结合我区实际,《细则》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1.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细分类增加。在原来基础上,《细则》第四条增加托幼机构食堂、中小学校食堂、中等职业学校食堂、高等教育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分类。这也是按照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起到更加严格、更加有针对性地管理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效果。

2.新增简单制售、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第78号令)中,对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新增了简单制售、食品经营管理和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分类。为此,需增加这些项目的现场核查要求。《细则》里也增加了相应内容,具体内容见《细则》第四章的第三节和第五章的第三节。

3.简化部分经营项目的现场核查要求。《细则》第四章的第三节对于食品经营者从事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审查要求。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半成品食品的,可依实际情况不设置粗(初)加工场所,可简化或不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根据加工制作流程,可不设置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等。

(四)《细则》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并了解《细则》相关规定,《细则》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政策文件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快捷方式

  • 长辈版
  • 无障碍
  • 蒙古文版
  • 新媒体矩阵

联系我们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方式:
  • 投诉举报电话:0471-12315
  • 信访投诉电话:0471-3687532
  •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0471-3327678
  • 登记注册技术支持电话:0471-3978792、3962649
  • 年报咨询电话:0471-4503252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咨询电话:
  • 0471-5332417
  •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471-5332416
  • 特种设备咨询电话:0471-5332415
  • 计量咨询电话:0471-5332431
  • 网站标识码:1500000092 蒙ICP备19004630号-1
  •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43号
  • 党政机关 ipv6本网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