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2-10-18 11:10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实现科学精准监管。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类别评定标准和规则、信用类别评定流程、信用类别评定管理结果应用、附则组成。


第一章共5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适用范围是自治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则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此项工作、实施部门是旗县区和盟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共3条,主要阐述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表彰奖惩信息和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明确了信息采集部门的职能职责以及信息采集的要求。


第三章共10条,明确信用类别评定标准和规则等具体内容。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个类别,规定了划分为每个风险类别的具体内容,同时规定了信用类别评定的周期为一个年度,明确了新获证企业和列严列异企业的评定依据以及信用类别调整的规定。


第四章共3条,主要介绍信用类别评定的具体流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进行数据共享和归集,旗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评定标准进行初评,盟市市场监管局复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共5条,明确不同信用类别评定结果的管理和应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的评定结果只作为监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的依据。


第六章共2条,规定了企业的信用风险类别评定结果不得公开,以及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实行日期等内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