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问答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2-10-19 10:19

问:《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目的是什么?

答: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指导、规范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问:特种设备事故是如何响应分级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问:特种设备预警范围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问: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答: 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1)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9)公众聚集场所、电站锅炉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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