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来源: 法规处
  • 时间: 2022-07-28 11:12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委员会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局法律顾问的聘任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局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综合考虑其业务特长,涵盖自治区局直接相关的主要业务领域,选优配强法律顾问队伍。

自治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或者明确首席法律顾问,统筹协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自治区局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后,应当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第四条 内部法律顾问优先从自治区局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

法规处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 外部法律顾问由法学专家担任,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程序。

第六条 法规处具体负责自治区局法律顾问聘任、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局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一并进行;对外聘法学专家的考核一般每个聘期一次,也可以每年考核一次;外聘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出现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应当免去法律顾问职务或者予以解聘,并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为自治区局及其内设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评估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

(三)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自治区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参与重大合同、合作协议等审核论证;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事项、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的咨询论证,接受自治区局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七)参与执法监督评查;

(八)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九)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事项。

第八条 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六)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证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专职执业律师人数超过二十人,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二)应当提供固定的法律服务团队,由不少于一名团队带头人及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组成;

(三)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领域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四)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九条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通过遴选产生,采取公开遴选和定向遴选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遴选是向社会公告遴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聘任。定向遴选是向在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治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发函邀请。

    外聘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法规处统一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汇总遴选律师、法学专家资料,根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汇总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的外聘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进行聘任并签订合同。

特殊法律事务需要特殊处理的,可以根据情况一事一聘,聘请律师事务所委派专业律师办理。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且经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保密及其他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依法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全面履行聘任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自治区局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发表意见、建议,认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交办的法律事务,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外聘律师事务所委派执业律师到自治区局值班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四)与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五)未经许可不得披露自治区局委托法律事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自治区局外聘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外聘法律顾问违反第一款规定,或者办理法律事务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自治区局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自治区局法律顾问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局各处室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事项登记表》,报经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自治区局法规处;

(二)法规处根据各处室局的需求意见,与法律顾问沟通协调并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人员;

(三)各处室局向法律顾问提供法律事务要求及有关材料,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现场服务;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法律顾问完成服务后,法规处将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送提出法律顾问事务需求的处室局并存档;法律顾问提供现场服务的,提出法律顾问事务需求的处室局需将法律服务完成情况报法规处

以自治区局名义委托法律顾问开展非诉及涉诉法律事项的,由法规处结合以上工作程序,并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保障:

    (一)自治区局根据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二)自治区局为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合理的费用,包括非诉费用和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三)自治区局为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以及必要的手续;

    (四)自治区局不定期向外聘法律顾问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点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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