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内蒙古鹿铭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应内蒙古鹿铭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机构提出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申请,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内蒙古鹿铭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体名单见附件)。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得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