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2-08-03 17:05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乌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海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2年1月19日,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海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已充装的丙烷气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4日,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丙烷气瓶的充装资质情况下,擅自开展丙烷气瓶充装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设备、气瓶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乌海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丙烷充装项目建成,从2021年7月份开始无证售卖丙烷气体,违法所得为5481元。乌海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2022年6月15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13.7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05万元,罚没款合计2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2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某部门移交线索对某医院涉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医院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的相关规定。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6月1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31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内蒙古某商贸公司以会销模式宣传其经营的某品牌空气净化器可以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病毒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某品牌空气净化器有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等功能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月24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共有92部电梯,且都在运行中,其中2部电梯存在未经定期检验使用的情况,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查处锡林浩特市某油漆万能胶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合成树脂乳液涂料案

2022年4月12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某油漆万能胶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合成树脂乳液涂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罚没款合计2.21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14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锡林浩特市某油漆万能胶经销部销售的某品牌合成树脂乳液涂料抽检不合格结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合成树脂乳液涂料货值金额共计14905元,违法所得31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溢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8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赤峰溢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4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女人贴三九,妇科疾病绕着走”文章并在文章中配有商品图片,并有“宫寒痛经、月经不调、子宫肌瘤等妇科疾病的女人尤其需要”等广告语。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溢涌堂御妃暖身贴是河北某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日用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的依据,案发后当事人已经删除微信公众号所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赤峰溢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节水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2年1月28日,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内蒙古某节水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滴灌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人民币576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4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8月11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内蒙古某节水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滴灌带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滴灌带产品共计72卷,货值金额为115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胜区某玩具批发中心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4月7日,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胜区某玩具批发中心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230件、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员人员在某玩具批发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商品和印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商品230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商品行为。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彦浩特镇某彩钢加工厂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2年3月29日,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彦浩特镇某彩钢加工厂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67米并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8月25日,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对巴彦浩特镇某彩钢加工厂涉嫌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阿拉善盟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左旗新浩特某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产品案

2022年6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左旗新浩特某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和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7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14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左旗新浩特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在该店内二楼煤气灶陈列区和库房内摆放有待售的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7台,均未标注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和生产日期,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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