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 - 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解读

  • 来源: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0-12-24 13:56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全面提升我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将于2020年11月24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主要食品,其质量安全状况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但是,长期以来因其经营产品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一直是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适应食用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牧业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维护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防控新冠肺炎、鼠疫等疫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方案》的主要意图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规范落实监管责任,遵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等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管范围明晰化、监管要求统一化、日常监管规范化、主体责任制度化,避免因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导致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确保监管工作合法合规权威高效。二是规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要规范履行《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方案》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二)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四)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方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怎样规定的?

(一)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对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做了重点规定。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对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做了专门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指哪些文件?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三)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五)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有哪些要求?

  (一)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三)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四)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一)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二)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有哪些要求?

(一)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二)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三)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对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有哪些要求?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有哪些要求?

(一)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有哪些要求?

(一)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二)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四)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五)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六)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七)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有哪些要求?

(一)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十四、方案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范围是什么?

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开办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均可申报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

十五、方案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程序是什么?

(一)市场申报。各创建单位填写《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表》,按照《方案》中的《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进行整改。自查自评达标(得分80分以上,下同)的,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初验,并将本单位创建申报表、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入场经营者名录等材料并报送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二)初验上报。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创建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创建标准对市场开展检查,结合市场自查及整改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市场开展创建。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申报初验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初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每年8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验收。盟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各旗县(市、区)初验通过的市场进行现场检查评估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每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抽查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上报验收达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盟市市场监管局验收情况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复评抽查结果,确定达标的示范市场名单、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市场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并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六、《方案》中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后的管理是什么?

对已公示公布的“示范市场”,实施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旗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在复查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滚动式”检查、督导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符合创建标准的要视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撤销创建资格的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文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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