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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2-08-22 15:17

 

一、目的意义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落到实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厅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旨在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关切,汇聚人民力量,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利剑”。通过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重点内容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结合监管实际,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 

  (一)聚焦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剑矢齐发”,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人民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时,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处以3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情形于第三条列举说明。

  (二)明确举报人概念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举报人”定义清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  

  (三)明确承办部门

为有效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考虑到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实际,特明确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举报奖励标准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四)明确审核内容

    举报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部门当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重大违法行为;对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较大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制审核确定对照移交材料、立案审批手续,审核举报人相关情况;确定举报案件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

    (五)确定奖励等级

依据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启动奖励程序

案件承办部门在举报案件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案件承办部门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案件奖励申请表,审批表内容应当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举报内容,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性情况及初步确定的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

审批表由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重大违法案件奖励经批准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奖励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奖励告知可采取书面告知或其它告知方式。书面告知应当制作奖励告知书,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举报内容,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性情况及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其它告知可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通讯形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记录。

对匿名举报人,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奖励标准告知举报受理部门,由受理举报时与匿名举报人约定联系的专人按照约定的告知方式告知匿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七)奖励资金的发放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财务部门资金管理制度办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案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奖励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原文链接:

http://amr.nmg.gov.cn/zfxxgk/fdzdgknr/gfxwj/202208/t20220822_2107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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