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3-01-13 09:15

内蒙古丽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全网热搜的蒙古医生究竟有什么神奇之处?”文章,内容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呼和浩特市绿航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小程序的广告形式推销“黄金牌灵芝硒口服液”和“圣麻牌保罗布麻绿茶”2款保健食品,声称有防癌抗癌、降血压、降血糖等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包头翰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承包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HPV疫苗接种广告。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广告审查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鹰鹿美术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受益者的名义发布包含照片、姓名、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256元。

鄂尔多斯市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部现场的宣传海报中,含有对规划中的小学和中学以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误导宣传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鄂尔多斯体检保健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该机构是目前鄂尔多斯市乃至内蒙古地区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的专业医疗体检机构”和“全市最先进的大型体检医疗设备”的含有禁止情形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前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就自行设计、编写、发布了“规模最大”、“档次最高”和“最先进”的含有禁止情形内容的广告,且广告费用无法说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临河区王新口腔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核,就在平台网站发布关于光固美国3m纳米树脂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杭锦后旗天衡高血压糖尿病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院内发布的“糖尿病并发症是怎么来的?”广告内容中,使用了从互联网下载的患者照片作为对广告内容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发布的“为了效果,我们从种仿野生药材开始”的广告中,将化肥黄芪和仿野生黄芪的生长、外观、药效做比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160元。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