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3-07-14 13:45


案例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23年4月13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8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92#车用汽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甲醇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技术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尼特右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3年3月20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对苏尼特右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9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8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10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对苏尼特右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该公司销售的-35#车用柴油经检验闪点(闭口)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35#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松山区某生鲜店3家门店经营者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混淆行为案

2023年6月2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赤峰市松山区某生鲜店3家门店经营者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混淆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经营者于某开设的赤峰市松山区某生鲜店等3家门,其企业名称所使用的字号及店标示“盒马生鲜”的牌匾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商超品牌、注册商标“盒马鲜生”相似,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三家门店的牌匾相同,均为蓝底白字标示“盒马生鲜”的醒目字样;用于经营的购物纸袋上标示“盒马出品”字样;销售小票上标示“盒马生鲜”字样。上述标识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盒马鲜生”组成汉字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整体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当事人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构成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2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3年5月17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9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赤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3月31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6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在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未能出示一个月内的气瓶充装记录,现场未见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经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气瓶安全充装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从事充装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六: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场监管局查处扎兰屯市某办公安防消防设备器材经销处经营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23年6月13日,扎兰屯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某办公安防消防设备器材经销处经营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4根,消防应急标志灯具8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8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某办公安防消防设备器材经销处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对减少火灾损失和控制火势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消防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火灾发生时将会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为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积极做好宣传,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守牢消防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案例七:通辽市库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库伦旗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20日,库伦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库伦旗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6日,根据上级推送的互联网广告信息违法线索,库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库伦旗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当事人发布的校外教育培训(学科类)广告,内容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库伦本科以下请注意!内蒙古响应国家专本扩招政策,低学历直升本科!免试入学!1月14日截止。”,该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属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该广告,收取广告费用400元,发布时长为2天,2023年1月14日已删除该广告。当事人发布该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违法行为。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库伦旗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职责,突出整治教育培训领域广告乱象,依法查处了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案件。

案例八: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特产店经营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案

2023年5月4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特产店经营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狼牙2颗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6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转来举报线索,反映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特产店在网络上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狼的牙齿。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2016年9月从策克口岸蒙古国商品交易市场摊贩处以每颗500元的价格擅自购买了4颗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狼的牙齿,2022年11月9日,以1颗800元的价格(实收793元)经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特产店拼多多网店平台销售给举报人1颗。因有1颗狼牙破损当事人自行丢弃,剩余2颗狼牙被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经司法鉴定确认狼牙价值为40元每颗,涉案狼牙价值共计160元,因当事人已在2023年2月14日将收到的793元货款退还给举报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非法收售野生动物制品,必受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买还是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希望相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事先主动去了解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理念,选购正规合法的商品,千万不要因为猎奇、图新鲜而去购买野生保护动物的制品,触犯法律的红线。

案例九: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根河市某建材商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案

2023年5月11日,根河市市场监管局对根河市某建材商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热扎带肋钢筋(1200mm×5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6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5日,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对根河市某建材商店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热扎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钢筋的违法行为。根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其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的查处,有力保障了建筑工程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二连浩特市某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4月19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二连浩特市某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26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0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案件线索,二连浩特市孙某蔬菜店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圆豆角、豇豆、芹菜均从二连浩特市李某蔬菜水果批发部购进。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超标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行为,震慑了同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促进了食品流通环节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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