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3-07-18 17:25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耐克”“Champion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21日,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移送的保定白沟新城真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耐克”“Champion冠军”)箱包案,当事人内蒙古恒正集团赤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一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以来,当事人未经“耐克”“Champion冠军”商标权利人许可,按照与保定白沟新城真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箱包委托计件加工合同,开始为其生产加工带有“耐克”“Champion(冠军)”商标图案标识的箱包。至案发时,共扣留472个带有“耐克”商标的箱包、477个带有“Champion(冠军)”商标的箱包,涉案金额为14240元,违法所得为2562元。经“耐克”“Champion冠军”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涉嫌假冒侵权商品。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7月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3万元。

通辽市扎鲁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蒙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30日,通辽市扎鲁特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扎鲁特旗鲁北镇宏洋批发部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现代牧业”纯牛奶分装在印有“蒙牛”商标标识的包装箱内,涉嫌侵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蒙牛”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从沈阳蒙牛事业部常温成品库购进1000箱“现代牧业”纯牛奶,同时自行印制2000个带有“蒙牛”商标标识的纸箱,然后将“现代牧业”纯牛奶分装在印有“蒙牛”商标标识包装箱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分装1147箱,并以每箱34元价格销售793箱。现库存“蒙牛”商标标识包装箱纯牛奶354箱,“现代牧业”商标标识纯牛奶522箱。之后,当事人主动收回市场上带有“蒙牛”商标标识包装箱的纯牛奶261箱。

通辽市扎鲁特旗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擅自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纸箱并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7月1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615个印有“蒙牛”商标标识的包装箱,罚款8万元。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彪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7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监管分局协查函,按照协查线索,执法人员对涉事采购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涉事采购单位于2021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江西省语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标示河南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彪康”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2000套,货值18811元,采购入库后未使用。经进一步调查,该2000套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不是河南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涉嫌侵犯河南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彪康”注册商标专用权。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7月29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000套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罚款3.76万元。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移送)

2022年1月1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从武汉随州由季梁快运收件经廊坊发往赤峰市新城区的9件白酒涉嫌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该批白酒由当事人陈某某(红山区某某烟酒城)购进,货值16.31万元,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执法人员以此为线索,又在其地下车库发现各类侵权白酒,货值32.18万元。当事人作为一名烟酒经营者,明知网上购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各类名酒必定是假酒,仍然购进各类高仿白酒并进行销售,违法事实清楚。

2022年1月5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处理。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标识案

“西旗羊肉”于2010年9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所辖行政区域。

2021年10月30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根河市的张记西旗羊肉店(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其店内销售肉类产品。经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该局对张记西旗羊肉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印有“西旗羊肉”地理标志标识的羔羊肉片67盒、羔羊排肉1卷、羔羊腿肉1卷,印有“西旗羊肉”地理标志的标识77张。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经“西旗羊肉”地理标志申请人授权,擅自购买活羊委托他人加工、委托他人印制“西旗羊肉”地理标志标识并制成成品销售。至案发时,共计加工10箱,总计250kg,销售210kg,违法所得3000元。

2022年3月28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1月1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呼和浩特市太伟滑雪场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北京冬奥会组委会许可,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广告牌、雪具大厅楼外墙体及楼内广告横幅、宣传海报使用“喜迎冬奥会、一起向未来”“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奥”等字样及2022北京冬奥会会徽,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所有权。

2022年3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冰墩墩”“雪容融”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雪容融”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2022年4月6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康巴什区合创文具批发店进行了检查。经查,2022年3月份,当事人从浙江义乌购进冰墩墩、雪容融挂件、钥匙扣、卡套等共计1690个,至案发时,销售金额9153元,其余未出售涉案商品共计114个采取强制措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授权销售冰墩墩、雪容融挂件、钥匙扣、卡套等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2022年5月31日,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刮丝器(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魏某是名为“刮丝器(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30047677.0。涉案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称被请求人玉泉区薛飞百货经销店销售的刮丝器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2022年5月18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被请求人销售的刮丝器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同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把手形状、刀口排列和设计等均高度相似,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相似的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22年7月1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口审当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风干肉食品的制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牛某某是名为“风干肉食品的制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510124474.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在包头市场上发现被请求人包头市博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号牧场”风干牛肉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2022年6月8日,请求人向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6月10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在现场调查中,被请求人辩称其生产的风干牛肉“1号牧场”的制作方法与请求人发明专利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比,相应技术特征有本质区别,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022年8月5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牛某某的请求。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案

2021年8月23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内蒙古蒙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公司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当事人存在无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共涉嫌非法收取专利技术服务费合计8.36万元,扣除上缴国家税金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费3.0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5.32万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无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1 日,该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32万元,罚款1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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