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3-10-08 14:35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2023年6月30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荣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派出的评审组在对阿荣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扩项评审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能力范围进行检验并出具了4份检验报告,评审组将此线索移送阿荣旗市场监管局。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05月05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0年01月13日增加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测量,限制范围为加载减速法只能检验总质量≥3500kg、轴重≤15000kg的柴油车,即该机构2023年06月扩项之前,不具备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总质量≤3.5t的轻型柴油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能力。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擅自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总质量≤3.5t的轻型柴油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车辆并出具4份检验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行为。阿荣旗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查处此案,进一步加强了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管,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确保检验检测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二连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案

2023年7月26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连浩特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2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轻型柴油车检验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开展轻型柴油车检测活动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拉善盟某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行为案

2023年4月4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盟某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实验室在用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证书真实性存在疑点,为查明事实,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和2022年11月15日向广东精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发出协查函,要求对当事人所提供标称上述机构出具的共36份检验和校准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鉴别,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15日上述机构分别回函,均声明认定:未向当事人出具过检定和校准证书,证书均系伪造。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3年4月2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实验室在用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证书真实性存在疑点,为查明事实,于2022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深圳中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发出协查函,要求对当事人所提供标称上述机构的出具的检验和校准证书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鉴别,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19日上述机构分别回函,均声明:未向当事人出具过检定和校准证书,证书均系伪造。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继续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通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吸引客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该案有效的震慑了行业的作弊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7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案件移交线索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问题。经查,当事人采集噪声样本时的采样方法不符合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5.1.2条:“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的规定,未将原始数据有效保存,导致数据、结果无法复核,采样器皿未清洗干净导致样品受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各类检验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虚假检测报告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查处该案件有助于提高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准,震慑同行业,促进企业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3年7月17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正蓝旗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28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3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对正蓝旗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两台轻型栏板货车检测设备移走拆除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8月28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9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办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细化了检测工作流程,同时,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和县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案

2023年8月28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和县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9日,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开展检验检测业务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外廓尺寸测量仪、滤光片、砝码未经校准或检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案

2023年7月8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兰察布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的业务大厅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正常程序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在用车辆环保外观检验人工检验记录表》。该公司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办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处罚了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氛围,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丰镇市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案

2023年8月28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镇市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9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丰镇市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违法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违法行为。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办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公平竞争创造了优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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