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3-11-02 13:30


查处喀喇沁旗某家电五金建材门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27日,赤峰市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三无”且未标注执行标准的燃气灶具5台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5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某家电五金建材门市店店内燃气灶具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5台家用燃气灶为“三无”产品并且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三无”且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的燃气灶具是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喀喇沁旗某厨卫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20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三无”且未标注执行标准的燃气灶具2台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某经销部店内燃气灶具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2台家用燃气灶为“三无”产品并且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三无”且未标注执行标准的燃气灶具是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案

2023年9月18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9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某厨具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对正在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燃气灶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科右前旗某炉具商店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26日,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科右前旗某炉具商店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燃气灶具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16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联合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依法对科右前旗某炉具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经营区域内摆放有4个品种的未经强制认证的燃气灶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阿拉善左旗嘉镇某家电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31日,孪进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左旗嘉镇某家电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及调压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22日,孪进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检结果对阿拉善左旗嘉镇某家电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及调压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入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2台,售价180元/台,某品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售价22元/个,上述产品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孪进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建材店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2月13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建材店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20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慈溪市某燃气具配件厂生产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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