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

  • 来源: 法规处
  • 时间: 2022-07-21 15:48

为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权责清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事权和责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协同监管。按照“执法重心下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权原则上由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自治区、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承担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监督、考核等相关职能,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应当由本级直接实施的事权。

权责一致。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事中事后监管事权和责任;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明确审批和监管的事权和责任;对调整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分级审批的同类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各自负责实施的范围。

三、 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权划分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实施本局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2)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3)监督、指导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实施本局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2)承担本盟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3)监督、指导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由本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3.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实施本局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2)负责本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由本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4.市场监督管理所:

(1)实施法定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2)协助上级机关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权划分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适用规则,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专项整治、查处督办跨区域、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主要管辖下列案件: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案件;

(2)吊销本机关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3)同级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授权或者指定办理的案件;

(4)跨省区或者跨盟市应当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办理的案件;

(5)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实施的专项整治、重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

(6)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重大违法行为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

(7)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直接管辖的;

(8)在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查办的案件;

(9)其他应当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案件。

2.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侧重办大案、抓专项、抓跨旗县案件。主要管辖以下案件:

(1)同级政府或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案件;

(2)吊销本机关(或同级审批机关)核发的有关行政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明确发证后的监管事权和责任;

(3)本盟市同级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应当由该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案件;

(4)所属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案件;

(5)外地协查或移送的应当由该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案件;

(6)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由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查办的案件;

(7)本盟市跨旗县(市、区)区域的案件;

(8)在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本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查办的案件;

(9)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实施的专项整治、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10)其他应当由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案件。

3.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2)吊销本机关(或同级审批机关)核发的有关行政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明确发证后的监管事权和责任;

(3)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查处的本辖区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市场监督管理所:

(1)在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市场监督管理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3)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查处的本辖区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事权划分

1.日常监督检查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指导、考核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本辖区内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目录清单;组织实施对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考核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措施;确定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对辖区内监管对象(上级部门直接监管的除外)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活动

(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活动;围绕全区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突出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监督、指导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项整治工作。

(2)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整治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监督、指导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项整治工作。

(3)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市场监督管理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监管执法职责落实到位。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意识,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结合权责清单对具体业务事权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在执行中发现需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事权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反映并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强化市场监管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形成责任链条,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责任目标和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积极构建职责明确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事权划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价格违法行政处罚的事权划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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