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 来源: 法规处
  • 时间: 2022-07-28 10:59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局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自治区局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自治区局法规处牵头抓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与监督。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自治区局各有关处室局为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答辩材料、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确定应诉承办人员。涉及多个处室局的,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有关处室局为牵头处室局。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由自治区局办公室接收。自治区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公文运转,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副本转交自治区局法规处。

第五条 自治区局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登记,通知应诉承办机构,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材料、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和诉讼代理人名单送法规处审核,并由法规处指定代理律师拟定答辩状,经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报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指定至少1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自治区局可以另行委托1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含律师),不能仅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宜由自治区局法规处具体负责。

第七条 应当由自治区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应诉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 代表自治区局出庭的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自治区局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其他当事人;依法保守秘密。

应诉全部案卷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案卷材料包括答辩状或上诉状、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相关证据要制作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目的,并标注页码。

第九条 建立诉前准备会议制度。自治区局法规处负责召集应诉承办机构、自治区局各有关处室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出庭应诉的自治区局负责人等对案件情况、证据材料、出庭答辩等事宜进行分析研判,共同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办理行政应诉工作,自治区局法规处认为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自治区局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意见,或者应诉承办机构提出上述建议的,由自治区局法规处组织相关的咨询、论证活动。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意见,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应当组织各有关处室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集体研究,经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审定后,由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审签。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分管负责人审签。

第十条 自治区局法规处收到应诉承办机构答辩等相关材料及诉讼代理人名单后,应当及时制作自治区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委托协议等报自治区局分管法规处的负责人或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自治区局负责人审定后,由诉讼代理人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意见的,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报经自治区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自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诉意见报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由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组织各有关处室局和人员进行研究后,报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后上诉的案件,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按照本工作规则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局法规处、应诉承办机构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办理再审案件,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自治区局诉讼代理人发现自治区局原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应诉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以自治区局名义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向自治区局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自治区局各有关处室局负责办理。

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应诉案件,自治区局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该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交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

(二)败诉的原因分析;

(三)整改落实措施和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自治区局法规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自治区局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从自治区局行政经费列支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局法规处或应诉承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处室局和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未按要求转交、递交相关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十二条 受自治区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应诉行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此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