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 来源: 法规处
  • 时间: 2022-07-28 11:13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部署要求,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局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自治区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法规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对自治区局公职律师申领颁证、业务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局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公职律师岗位,推进公职律师工作专职化、专业化。鼓励在职人员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自治区局给予一定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自治区局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的,应当向自治区局法规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明和照片;

    (三)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身份证明和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法规处将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申请表,经自治区局同意并签章后,报自治区司法厅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自治区局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加有关会议、座谈、研讨等活动,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二)在自治区局有关公文的拟制、办理、审核、签署等环节,出具法律意见;

    (三)为自治区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五)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六)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七)参与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九)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十)自治区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

    (二)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

    (三)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四)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脱离原单位后,可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九条 公职律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局的管理、监督,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二)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利用办理法律事务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兼顾本职业务岗位工作和公职律师工作。

   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局报自治区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自治区局同意后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注销的;

    (二)自治区局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一条 自治区局把公职律师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和专项人才库,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分类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保障公职律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局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公职律师履职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表扬,并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

  第十三条 自治区局强化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