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3-11-03 14: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品牌建设,规范“蒙”字标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字标认证是联盟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按照“蒙”字标认证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蒙”字标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蒙”字标认证的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蒙”字标认证活动的组织推行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信、农牧、商务、文旅、林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蒙”字标认证在本行业的推行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制定统一的“蒙”字标认证规范,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起成立“蒙”字标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规范认证联盟的职责、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认证技术标准组成的“蒙”字标认证标准体系,作为“蒙”字标认证的依据。

“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规定“蒙”字标认证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以及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管理等内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

“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规定具体认证产品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特性指标和服务管理,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需求,制定“蒙”字标标准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蒙”字标标准项目指南。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蒙”字标认证标准的研制工作,按照项目指南积极提出“蒙”字标标准制定或转化申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并确定“蒙”字标标准研制项目。 

第九条  “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可以采取委托研制、政府购买、标准转化等形式进行。

社会团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认可,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可作为“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

第十条 “蒙”字标认证标准每3年复审一次,在实施中发现有修订必要的,应当依法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从事食品、农畜产品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的技术能力,方可加入认证联盟从事“蒙”字标认证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蒙”字标认证有关的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十三条 认证联盟组织认证机构制定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蒙”字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蒙”字标认证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原则上一年一次,视工作需要可以增加。认证委托人根据产品类别通过申报平台(www.mzb.org.cn),自愿申请“蒙”字标认证。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自企业选择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结束后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决定书”,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蒙”字标认证证书,并通过“蒙”字标认证平台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公开。未通过的,认证机构要向认证委托人说明未通过原因。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确保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及时做出认证结论。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十九条 鼓励认证联盟推动“蒙”字标认证与国内区域品牌互认及国际互认。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蒙”字标认证证书的格式。“蒙”字标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必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进行描述;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证书信息查询网址;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蒙”字标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蒙”字标认证标志的式样和管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其授权的认证联盟实施。“蒙”字标认证标志的日常使用及监督管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联盟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认证联盟负责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标志使用授权书”。

认证联盟和获证组织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 “蒙”字标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蒙”字标认证标志色彩标准为CMYK,Japan Color 2001 Coated,上部天蓝色(C75%、M25%、Y0%、K0%),下部草原宝石绿色(C80%、M15%、Y100%、K0%),以草原雄鹰、蒙古包穹顶似的天际弧线、蜿蜒草原河流和祥云组成的蒙字形图案为白色(C0%、M0%、Y0%、K0%)。

使用者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蒙”字标认证标志,不得更改标志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标志图形应清晰可辨。

“蒙”字标认证标志矢量图可在“蒙”字标认证平台(www.mzb.org.cn)查询下载。

第二十五条 认证联盟应当在“蒙”字标认证平台上设立“蒙”字标认证信息专栏,公布“蒙”字标认证标准文本、认证机构名录、获证产品组织及获证产品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蒙”字标认证标志,禁止利用“蒙”字标认证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禁止获证组织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


第五章 认证企业培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地域、企业、产品培育方向,构建全区“蒙”字标认证企业培育库,对库内企业和产品,实施质量提升、对标达标、管理升级等培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蒙”字标认证企业培育库内企业为重点,以标准实施应用、产品品控、品牌建设等为试点任务,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助推企业达标升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企业产品研发、测试和检验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职业院校、社会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品牌人才培育,加大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总师、复合型质量领军人才、高素质质量技术能手、质量工匠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蒙”字标获证组织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各地政府部门对获证组织可以依有关规定给予奖补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证联盟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应当对其从事“蒙”字标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等情况作出说明,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蒙”字标获证组织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依法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监督,未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或者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三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的监督,对获得“蒙”字标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认证联盟相关认证机构。

第三十五条 对“蒙”字标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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