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告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组织开展。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