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0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间: 2022-05-26 09:50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19大类食品190批次样品,其中检出7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药残留超标、微生物超标、重金属超标、有机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红伟酸菜豆芽豆制品摊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包头市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乐天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超标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翠花饺子馆使用的汤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超标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诚源海鲜水产品经销部销售的、日照市东港县(区)西城镇泉子沟村养鱼户生产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商场有限公司超市经营部销售的,赤峰市金葫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芥肉(原味),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赤峰市金葫芦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有机物污染问题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高斌知味饸饹面馆使用的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合格产品信息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4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1.附件1.et
2.附件2.et
3.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