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提醒函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 时间: 2024-02-22 13:28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社会团体、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提升企业标准质量和水平,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于2019年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作出了具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公开内容

(一)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二)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二、公开时间

(一)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二)社会团体、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三、公开方式

(一)鼓励社会团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企业标准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四、有关要求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符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要求。社会团体、企业分别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二)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或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三)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四)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3〕39号)执行。

(五)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企业做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数量增长率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增长数量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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