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的通告
2023年 第2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等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区地方标准制定流程,提升标准质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草案。现拟召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4月11日(星期二) 上午9:30开始。
地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8楼西会议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武警医院对面)。
三、听证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相关部门推荐及自愿报名的方式公开征集听证代表。其中,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代表由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群众代表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报名产生。
四、听证会报名
(一)报名条件
欢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
1.年满18周岁以上;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报名期限和方式
1.报名期限:2023年4月7日15:00前。
2.报名方式:通过邮件申请的形式进行报名。将《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发送至nmgbzch@163.com,并在邮箱备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报名”;逾期未报名的,视为放弃本次听证。
五、听证会参会须知
(一)本次听证会不受理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报名申请。
(二)听证报名人应熟悉本地相关情况,关注本地修订办法发展状况。
(三)听证参加人如对本次修订办法有意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听证参加人届时应准时参加听证会,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本次听证。
(五)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听证纪律。未经许可,与会人员不得随意录音、拍照,影响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特此通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听证会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